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消[2013]60號
關于印發(f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1〕46 號),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公安部消防局2013年3月7日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1]46 號),建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規(guī)范消防安全評估工作,特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下列單位是火災高危單
(一)在本地區(qū)具有較大規(guī)模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在本地區(qū)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單位;
(三)火災荷載較大、人員較密集的高層、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五)其他容易發(fā)生火災且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火災高危單位的具體界定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每年按要求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 日前將評估報告報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的內容:
(一)建筑物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合法性情況
(二)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情況;
(三)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人員情況,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四)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和“一懂三會”知識掌握情況,消防安全宣傳情況,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演練情況
(五)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設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六)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敷設、維護保養(yǎng)情況;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保持暢通情況,防火分區(qū)、防火間距、防煙分區(qū)、避難層(間)及消防車登高作業(yè)區(qū)域保持有效情況
(八)室內外裝修情況,建筑外保溫材料使用情況,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情況;
(九)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及配備裝備器材情況,撲救火災能力情況;
(十)受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處罰和消防安全不良行為
公布情況,對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確定、變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定期檢查評估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落實并定期向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報告?zhèn)浒盖闆r;
(十二)單位結合實際加強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災防范措施情況
(十三)單位年內發(fā)生火災情況。
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應按下列步驟和程序進
確定評估對象和采用的消防法律法規(guī)、消防技術標準,(一)(二)收集與評估對象有關的資料和數(shù)據,
(三)編制消防安全檢查測試表,
(四)現(xiàn)場對單位員工進行書面測試、提問、問卷調查;(五)對建筑防火、消防設施分項進行現(xiàn)場檢查測試
(六)匯總情況,分項評價;
(七)綜合分析評估,形成評估結論和報告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評估應對評估內容設定不同的權重,以百分制量化分值評分。評估結論分為“好、一般、差”三個等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可直接判定為差:
(一)建筑物和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手續(xù)的;
(二)未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人員
的;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shù)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四)未按規(guī)定設置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
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五)
(六)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七)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八)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后,同一違法行為反復出現(xiàn)的;
(九)未依法建立專(兼)職消防隊的;
(十)一年內發(fā)生一次較大以上(含)火災或兩次以上(含)一般火災的。
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單位概況及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二)評估的內容
(四)評估結論,
(五)消防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定期進行抽查,對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根據評估發(fā)現(xiàn)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計劃,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針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督促單位加強消防安全工作。
(一)在互聯(lián)網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tǒng)向社會公告評估結果;
(二)推動將消防安全評估結果納入單位信用評級體系建設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推動將消防安全評估納入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評估結果與保險費率掛鉤;
(四)按照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要求,對火災高危單位實行紅、黃、藍三色預警監(jiān)管,對評估為差的單位,加大消防監(jiān)督檢查頻次和處罰力度,督促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qū)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