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使用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規(guī)范,結合白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五條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xié)調,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應對房屋使用安全突發(fā)事件。
第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房屋使用安全調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檔案,建設信息平臺,實行動態(tài)管理,信息共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調查工作。
對于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予以舉報、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shù)怯浭芾?,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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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間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等資料,并明確告知買受人房屋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性能指標、使用與維護保養(yǎng)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
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如實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二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拆除、破壞墻體、梁、板、墩、柱等主體和承重結構;
?。ǘ┎鸶木哂锌拐?、防火功能的墻體;
?。ㄈ┏^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樓面荷載;
?。ㄋ模╅_挖房屋底層地面和地下空間;
?。ㄎ澹┰诜课萃饬⒚妗㈨攲舆`法搭建;
?。┓煞ㄒ?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ㄒ唬┰诜浅兄貎葔ι祥_門、開洞口或者擴大原有洞口,拆改墻體;
?。ǘ┰诜课輼敲娼Y構層開設洞口或者擴大樓面結構層洞口;
(三)拆改房屋主體結構的其他行為。
已建成的非住宅項目應嚴格按照規(guī)劃批準的房屋設計用途進行經營和使用,禁止擅自分割。確須改變房屋平面布局,對房屋重新進行分割的,應在不改變房屋規(guī)劃設計用途的前提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重新出具設計施工圖紙,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規(guī)定進行審核。房屋分割涉及消防設計變更的,須在消防機構進行審核備案;房屋分割涉及公用部位的,應征得利害關系業(yè)主的一致同意。
第十四條進行地下設施、管線、樁基、深基坑、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工程施工,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期間對周邊房屋進行跟蹤監(jiān)測,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實行物業(yè)管理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物業(yè)服務企 業(yè)辦理登記手續(xù),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粍赢a權屬證明,房屋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還需提供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ǘ┭b飾裝修方案;
?。ㄈ┥婕肮灿貌课坏?,需提供共用人同意裝飾裝修的證明;
?。ㄋ模┥婕暗谑臈l行為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
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將房屋裝飾裝修情況告知社區(qū)居民委員會。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xié)議實施管理,發(fā)現(xiàn)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yè)有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實施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
當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進行日常巡查,發(fā)現(xiàn)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規(guī)定實施影響房屋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市、縣(區(qū))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當由依照國家規(guī)定設立的房屋
安全鑒定機構進行。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專業(yè)規(guī)范、標準和規(guī)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出具的鑒定結論應當客觀、真實。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對結構特殊、環(huán)境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進
行房屋安全鑒定:
?。ㄒ唬┓课葸_到設計使用年限;
?。ǘW校、醫(y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
?。ㄈ┓课莸鼗A、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xiàn)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xiàn)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鑒定的情形。
因自然災害、爆炸、火災等事故導致一定區(qū)域內大量房屋受損的,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受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 既有建筑幕墻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與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鑒定:
?。ㄒ唬┟姘?、連接構件或者局部墻面等出現(xiàn)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xiàn)象;
?。ǘ┰馐茱L暴、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fā)事件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進行管線開挖施工、地下設施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致使周邊房屋出現(xiàn)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F(xiàn)象的,前述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 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機
構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课莅踩b定委托書;
(二)委托人身份證明;
?。ㄈ┓课輽鄬僮C明、租賃合同或者能夠證明與鑒定的房屋有相關權利的有效證件;
?。ㄋ模┓?、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先行鑒定,并要求委托人補交前款規(guī)定材料。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向鑒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并將該鑒定報告同時報房屋所在地的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鑒定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上注明該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該鑒定書送達鑒定委托人,并報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發(fā)現(xiàn)房屋存在重大險情,隨時可能出現(xiàn)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險情的,應當立即報告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ㄒ唬┯^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ǘ┨幚硎褂?。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ㄋ模┱w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guī)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對依法鑒定屬于危險房屋且應當停止使用的,不得居住、轉讓、抵押、出租或者用作生產經營場所。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舊房屋排查制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常規(guī)大排查;遇強風、雨雪等災害性天氣,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應急專項排查,并落實監(jiān)控措施,督促和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yè)內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fā)現(xiàn)房屋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
第二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發(fā)現(xiàn)房屋出現(xiàn)險情,應當立即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及時排除險情,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街道辦(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建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人員到場查看,發(fā)現(xiàn)房屋確有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并登記建檔。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危險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后,應當立即對危險房屋現(xiàn)場查勘,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fā)出《危險房屋督促解危通知書》,督促和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落實危險房屋治理措施;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安全監(jiān)管相關部門。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 對危險房屋采取加固、改造等方式治理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加固、改造設計方案,依法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第二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及時治理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
特殊困難家庭無力治理危險房屋的,經申請后,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救助。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危舊房屋相對集中的區(qū)域優(yōu)先納入舊城改造。
第三十條 房屋出現(xiàn)突發(fā)性險情的,建設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按照房屋安全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排險工作,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區(qū))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D移危險房屋內的人員;
(二)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ㄈ﹦澏ň緟^(qū)、實行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ㄋ模ξ<肮舶踩奈kU房屋,采取圍護隔離措施;
(五)對出現(xiàn)突發(fā)性險情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拆除危險的結構件或者對相關設施進行除險;
?。├绵徑ǎ嫞┲锖陀嘘P設施;
?。ㄆ撸┮婪梢圆扇〉钠渌胧?。
因應急搶險拆除或者損壞其他建(構)筑物的,由所在地縣(區(qū))人民政府組織修復或者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白銀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